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总了实施的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七项光伏发电税费优惠政策,通过加大对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将供热企业纳入“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指引”政策体系中。
对供热企业税收优惠具体包括:
1.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3.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 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 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 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 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3.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 结束的期间。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 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 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 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1月1日至 2023 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 征的房产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按向居民 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 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 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 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 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 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 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 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0年底,我国地热供暖装机容量7.0吉瓦,地源热泵装机容量26.5吉瓦,地热能供热是我国供暖的主要方式之一,地热能作为最重要的清洁能源,地热能供暖具有清洁、高效、节能、成本低等特点,对供热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对地热能供热企业也释放了友好红利,有利于地热能供热产业的发展壮大。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