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将从加强矿泉水、地热勘查项目管理,加强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强化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等三方面,进一步完善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制度,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有序推进地热勘查开发利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开矿泉水、地热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出资开展勘查,凭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达到规定开采条件后公开出让采矿权。同时,新开矿泉水、地热勘查项目,须依据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水源地分布、保护区划定条件、规模化开发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勘查范围和找水井及勘查评价井井位。
新开项目勘查成果,由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验收工作,评审结果不进行备案,评审意见书作为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依据;已设探矿权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浙江对完善地热开发规模准入条件做了规定要求。《征求意见稿》指出,对水温大于等于40℃的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经综合论证同意后,按照开发规模和资源效益相匹配的原则合理设置采矿权;对水温小于40℃的地热资源,设置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不低于150立方米/日。设置矿泉水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不低于100立方米/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范地热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对单井开发的矿泉水、地热资源,分别按Ⅲ级保护区、开采权益保护半径划定矿区范围;对多(群)井开发的矿泉水、地热资源,矿区范围允许按多个区块方式进行设置,但各区块范围不得小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出让时,要综合考虑资源储量、可开采量、可采年限、资源枯竭等情况,合理确定出让期限、出让收益缴纳计划和采矿权延续及到期收回条款,并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已设采矿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内,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可直接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开发利用方案不需重新编制;对可采储量、主开采井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
《征求意见稿》提出,强化地热开采过程动态监测。每年年底前,应将年度地热开采量数据和监测情况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数字化在线监测平台,统一将各开采企业监测数据信息直接接入,实现实时动态监测。
在打击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方面,要求坚决依法打击查处无证勘查或未经批准开展勘查、无证开采、不依照方案实施勘查开采、擅自启用已封深井、借开采浅层地下水名义开采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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