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地热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2020年6月19日,山东省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加强政策支持 助力地热发展
山东省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资源保护、矿业权交易、 勘查施工、开发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七章54条内容。
征求意见稿在“总则”第一章节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开发利用地热资源。采用地热取暖的项目,采矿权人享受初期投资补贴、城市配套费适当减免、电费优惠等政策。农村社区采用地热供暖的,参照“煤改气”制定地热利用优惠政策。地热尾水达标的,享受污水处理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依法保护地热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强化制度引领 优化顶层设计
地热资源属能源矿产,归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征求意见稿指出,滨州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统筹规划地热勘查开发、矿业权投放与调整。水利、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地热矿业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在矿业权交易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全面实行地热矿业权有偿取得和地热资源有偿勘查开采制度。矿业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矿业权占用费。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地热探矿权登记及延续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可以续期两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核减一定的面积。地热采矿权登记期限为十年。采矿权期限到期后对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达到开发利用条件的,可以续期。
深化监督管理 实现持续发展
征求意见稿指出,采矿权人应承担回灌义务,并满足地热规划等要求。开采井及其配套回灌井须依据经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地热回灌技术要求等标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回灌井未实现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开采地热资源,必须按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量限量开采,并充分考虑地热资源开发状况、动态观测资料、利用规模、回灌情况等因素,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开发单位下达年度开采计划指标。
征求意见稿提出,采矿权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和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对开采井和回灌井地热水水位、水质、流量、温度、水压等数据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建立台账,每月初定期向县级自然资源等部门报送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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